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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党支部关于印发《成都市卫生和计划宣传教育中心常态化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8-11-16 13:32:23 信息来源:admin

各科室:

  为扎实推进市卫生计生宣教中心“微腐败”治理常态化制度化,根据 《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态化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精神,结合中心工作实际,制定了《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宣传教育中心常态化治理 “微腐败”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,现印发你们,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
中共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支部委员会

二0一八年十月十九日

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常态化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

  第一章总则

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大力整治群众身边的“微腐败”,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,提升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、满意度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、党内法规有关精神和《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态化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,结合中心工作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 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“微腐败”是指宣教中心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、履行职能职责或为人民服务过程中,损害或侵蚀党和政府以及群众利益的行为。

  第三条治理“微腐败”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,坚持依靠群众、标本兼治、综合治理、惩防并举、注重预防。

  第四条加强对“微腐败”治理的组织领导,把治理“微腐败”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,纳入目标管理,与业务工作同部署,同落实,同检查,同考核。

  第二章职责

  第五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“微腐败”治理负全面领导责任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“一岗双责”,按照职责分工,对分管科室的“微腐败”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。

  第六条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在“微腐败”治理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:

  (二)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,突出政治功能,建强党组织,抓好党员的日常教育、管理、监督。

  (三)对所在党支部“微腐败”现状定期开展分析研判,提出针对性处置意见。

  (四)组织开展监督检查,主动发现问题、解决问题,回应群众关切诉求。

  (五)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治理“微腐败”长效机制,加强制度刚性执行。

  (六)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。

  (七)领导、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,及时听取工作汇报,切实解决重大问题。

  第七条宣教中心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、纪检监督员履行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监督责任,加强监督执纪问责。

  (一)主动发现、严肃查处“微腐败”问题。

  (二)组织开展通报曝光,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。  

  (三)协助党支部组织针对典型“微腐败”案件开展反思剖析。

  (四)开展回访督改,推动党组织整改到位。

  (五)组织反馈促建,督促党组织举一反三,加强建章立制。

  (六)监督检查所在党支部推进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情况,对不认真落实责任或“微腐败”问题易发高发的科室和个人,实施“一案双查”,严格追责问责。

  第八条结合宣传工作职能职责,开展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。

  (一)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培训,强化党组织建设。

  (二)加强系统及单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。

  (三)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审计工作。

  (四)监督检查职责及业务范围内相关人员履职情况,及时发现处理“微腐败”问题。

  第三章分析与部署

  第九条中心在安排年度工作、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,应当安排部署“微腐败”治理工作,明确重点,提出要求,制定措施;工作进程中,应当及时进行检查,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;总结工作时,应当包括“微腐败”治理工作的内容。

  第十条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 “微腐败”治理工作情况分析。

  第十一条“微腐败”治理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:人员的思想、工作和作风纪律状态,单位阶段性工作任务及可能发生“微腐败”的环节等,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。

  第四章宣传教育

  第十二条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,宣传治理本系统本单位“微腐败”经验成效,曝光典型“微腐败”案件,营造敬畏知止氛围;加强舆论引导,凝聚思想共识,持续传递政府旗帜鲜明治理“微腐败”的坚强决心和具体要求。

  第十三条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。定期教育应当列入单位年度教育计划,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。随机教育应当在任务变更、人员变动、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,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。

  第十四条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:思想道德、党性党风、党章党规党纪、廉政廉洁和法律法规等教育。教育应当结合实际,注重运用各类典型案例,开展警示教育,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,增强党纪法规意识,提升传承好家风境界,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,特别要树立“不作为、慢作为”也是隐形腐败观念。

  第十五条出现“微腐败”倾向性问题或发生“微腐败” 案件时,应当及时进行教育整顿。应当按照“通报曝光、反思剖析、反馈促建、回访督改”四个步骤展开,教育督促所属职工认真总结吸取教训,强化法纪观念,深入查找整改隐患,修改完善“微腐败”治理工作措施。

  第五章制度机制

  第十六条建立常态化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领导机构。建立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,分管领导具体负责,相关科室参与的常态化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领导机构,领导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,通报情况,分析形势,研究问题,部署工作。

  第十七条建立“微权力”公示制度。每年初,各单位要对“微权力”进行一次集中梳理,列出“微权力”清单,制定 “微权力”运行流程图,以公告的形式,集中对外公布,让群众知道事情找谁办、怎么办,主动接受群众监督。

  第十八条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谈话制度。重要岗位人员,单位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谈话提醒,督促重要岗位人员遵规守纪,履职尽责。

  第十九条建立多元化治理“微腐败”监督体系。构建以党组织为核心,以党风行风监督员、纪检监督员等为主体的多元化治理“微腐败”监督体系,定期召开评议监督等会议,听取意见建议。

  第二十条建立社会评价机制。宣教中心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情况社会评价,向协作单位和上级机关相关处室发放评价表,评估治理效果。

  第二十一条建立检查考核机制。要将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和党风廉政建设“两个责任”年度考核内容,加大检查考核力度,推动党员干部职工遵规守纪、履职尽责。

  第六章检查监督

  第二十二条开展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专项检查。由中心办公室组织实施,并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检查情况。

  第二十三条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每半年组织一次治理“微腐败”工作检查。

  第二十四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制定和执行工作计划、履行职责、落实制度规定等情况,重点检查以下内容:

  (一)在大额资金使用,财务管理,干部任免、公招等人事工作有无发生贪污侵占、以权谋私、滥用职权、挪用公款、弄虚作假、收受红包礼金回扣等问题。

  (二)私用公车、公油私加、奢侈浪费,以及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。

  (三)主动服务意识不强,庸懒散浮拖、推诿扯皮、工作不实,履行管理服务职能不到位,服务群众态度生冷硬、作风粗暴等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问题。

  (四)违反行风建设“九不准”“杜绝行业潜规则30条”的行为。

  (五)其他“微腐败”行为。

  第二十五条检查中发现“微腐败”问题隐患时,应当及时纠正,完善制度,堵塞漏洞;发现有“微腐败”线索的,应按规定,及时查处或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。

  第二十六条中心应指定一名“微腐败”监察员,负责宣传党纪党规和上级有关治理“微腐败”的规定要求,督促有关人员遵规守纪,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时应及时报告。

  第七章附则

 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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